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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14

發(fā)表時間:2014/1/17 14:12:50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行為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fā)生之間沒有時間間隔的犯罪(不需要認定因果關系)。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結果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fā)生之間有一定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因果關系)。例如故意殺人罪。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于發(fā)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例如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

注意:

一方面,結果加重犯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一般是放到罪數(shù)理論里面講解。不過,在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數(shù)判斷問題。但是,結果加重犯又和罪數(shù)理論相關聯(lián),因為當行為發(fā)生更嚴重結果卻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數(shù)罪。

另一方面,與結果加重犯相聯(lián)系,情節(jié)加重犯也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這兩種情形都涉及加重結果或者加重情節(jié)與其它犯罪的關系問題。這需要廣大考生復習刑法條文時多加注意,把每種加重情形的范圍及其與其他犯罪的關系理解準確。至于情節(jié)加重犯的理解,可以認為,在加重情形中,除了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加重結果的情形)以外,其它加重情形都屬于情節(jié)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1)原則上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為對象造成加重結果,但發(fā)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不影響判斷。

例如,故意傷害致死的對象一般要求是故意傷害行為的對象,但在對象錯誤或者打擊錯誤的情形,即使導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樣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再如,(2009年試卷二第58題)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搶劫致人死亡?C.丙和賀某共同搶劫嚴某財物,嚴某邊呼救邊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嚴某,嚴某躲閃,丙將同伙賀某刺死。這一選項屬于搶劫致人死亡,因為丙為壓制被害人嚴某的反抗,對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由于打擊錯誤,導致其同伙賀某死亡,這一事實認識錯誤并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

(2)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在程度與性質上重于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一方面,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加重結果;另一方面,必須是和基本犯罪結果在性質上相關聯(lián),并在程度上更嚴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也與基本犯罪結果沒有關聯(lián),難以認定結果加重犯。

例如,甲在強奸過程中為了制服不斷呼救的被害婦女,直接將其卡死。死亡結果不是強奸罪的基本犯罪行為(手段與目的行為)導致,因為強奸罪的基本犯罪行為不能包括故意殺害行為。實際上是甲另起犯意,實施了與強奸罪基本犯罪行為和基本犯罪結果無關的故意殺人行為,應該兩罪數(shù)罪并罰(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

(3)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一方面,致死類型的結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為有導致加重結果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如果是后行為或者其他因素導致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缺乏直接性關聯(lián)的,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例一: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時或之后,被害人自殺自殘或因自身過失等造成嚴重結果的,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殺的情形。

例二:基本行為結束后,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導致嚴重結果發(fā)生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甲非法拘禁乙,之后在關押場所抽煙,并隨意丟棄煙頭,煙頭引起火災將乙燒死。甲的行為成立非法拘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

例三:介入第三者的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不能認定前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當然,這種情形是否導致因果關系中斷,必須根據因果關系的原理加以判斷。參見因果關系理論部分。

第四:注意幾個特殊犯罪的結果加重犯認定。綁架、非法拘禁、拐賣婦女或兒童等行為,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故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將傷亡結果歸責于犯罪人。同樣,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為必然導致消防人員的滅火行為,故消防人員正常的滅火行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員死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認定為放火致人死亡。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具體來說,結果加重犯的主觀心態(tài)的構造有幾種情形:

(1)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例如故意傷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婦女致使被害婦女死亡等。

注意:這種情形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故意,則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數(shù)罪(并罰)。

(2)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對加重結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換言之,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為了壓制他人的反抗,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搶劫罪,屬于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注意:如果行為人故意殺人之后,臨時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財物,不成立搶劫罪,成立故意殺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盜竊罪(根據財物是否屬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罰。

(3)對基本犯罪具有過失,對加重結果也是過失。例如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

注意:一方面,不要錯誤地認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結果加重犯,而過失犯罪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對基本犯罪和加重結果都是過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過失而對加重結果是故意的過失犯罪(這種情形直接成立相關故意犯罪)。

3.刑法就發(fā)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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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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