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為民理念的基本內涵
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 | (一)執法為民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機關的法治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反映其意志與利益,體現其情感與要求,維護其正當利益,為其有效行使民主權利、社會權利,合理追求生存、生活狀態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與保護。 |
(二)引導和幫助人民群眾學法用法守法,有尊嚴的生活在法治社會中。 | |
(三)執法為民的實質就是法治為民。 | |
二、執法為民體現了黨的根本宗旨和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 | (一)執法為民是黨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業中的具體貫徹。 |
(二)執法為民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必然要求和實際體現。 | |
(三)執法為民是新時期我國民主政治實踐創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內容。 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 |
(四)執法為民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順利推進的重要動力。 | |
三、構建以社會成員為主體、以人民利益為核心的權利保護體系 | (一)保障和維護人民民主權利。 |
(二)保障和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 |
(三)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 |
(三)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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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