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的歷史類型的含義及劃分標準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法所做的分類。
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類型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于同一個歷史類型。以此標準,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后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二、 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規律
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一般規律表現在兩個方面。
1、 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之間、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法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另一方面,上層建筑又對經濟基礎有著積極的反作用。因此,法的發展規律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的體現,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 法的歷史類型更替一般都是通過社會革命來實現的。
從法的歷史類型發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的歷史類型的法取代舊的歷史類型的法都是在社會革命的過程中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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