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設定權制度: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它屬于立法行為的范疇。這是行政許可法需要解決的又一個重要問題。經過反復研究論證,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一,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行政許可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一律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三是,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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