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51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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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國法
第一節 法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一.四個時期(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母法,其民法典尤其具有代表性)
1. 日爾曼法時期(5世紀——9世紀)
2. 法蘭西封建法時期(9世紀——18世紀下半葉)
(1) 封建割鋸階段→等級代表君主制階段→君主專制階段
(2) 顯著特點:諸法并存,法律淵源分散,包括習慣法、羅馬法、成文法,王室法令在資產階級革命前夕才大量出現
(3) 法域:以中部的盧瓦爾河為分界,北部以巴黎為中心,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習慣法地區;南部靠近地中海,商品經濟發展早,以羅馬法為主的成文法地區
(4) 當時民事法律帶有強烈的等級色彩;刑事法律上則非常野蠻
3. 資產階級立法時期(18世紀末——19世紀末)(現代法確立的時期)
(1) 初創階段(1789—1799)——制定許多單行法令,如《人權宣言》、雅各賓派時期頌布的法令等;徹底摧毀封建制度
(2) 全面立法時期(1799—1815)——拿破侖親自領導制定六法:憲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刑法典,為后來法國資本主義發展奠定了基礎
(3) 法制發展階段(1815—19世紀末)
4. 現代立法時期(20世紀以來)
(1) 出現新型立法(新的法律部門)
(2) 對以前的六法進行適當地修改,但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實際上被取代。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