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行政事實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A、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簡單的說它就是指具體執行某項行政決定的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后,還要通過一定的執行行為才能使其內容實現,從而對相對人產生實際作用,這類實施某行政決定內容的行為就是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被執行的行政行為即可能是抽象行政行為,也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表面上看似由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直接導致的法律后果,實際上是由其執行依據——之前的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事實行為本身并不發生法律效果,就像被行政拘留的人的關押狀態是由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造成的,被行政拘留的人對此不服只能對該處罰決定——而不是對執行該處罰決定的關押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里,我們要特別區分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這兩種容易混淆的行政活動。它們之間具有本質的區別:對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因為相對人對于該執行行為,有忍受之義務,故該執行行為本身,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格?!币簿褪钦f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是指“個人、組織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作為最強力的行政決定,他的作出必須經過告誡、送達等行政程序。而執行此已做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代履行、執行罰等)的行為才是執行性的行政事實行為。
B、認知表示行為。認知表示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謂的無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為。它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通知性的行為,例如行政主體為公民提供各種信息、咨詢、資訊、說明等,這些行為屬于單純的事實通知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果,屬于行政事實行為。二是公共警告行為,有的學者也稱之為“機關警告”,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公共利益,就有關公共健康、安全、交通等事項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警告或其他呼吁行為。公共警告行為一般集中在對工商業或農業產品的警告,例如預測某種農副產品下半年將會供過于求,市場上的某種食品含有有害色素等。公共警告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廣大公眾,具有強烈及明顯的公益取向,但是雖然是出于善意,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直接處分,然而它的事實效果卻可能對相對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在事實效果上甚至于干涉行政行為無異。比如,某行政機關向公眾發出警告,某地區蔬菜殘留大量致癌農藥,獲悉這則警告的公眾一般會接受建議,拒絕購買該地區的蔬菜,而這就當然會導致該地區蔬菜滯銷,菜農利益受損。
C、行政協商行為。行政協商行為,又稱為“非正式之協商”,是行政主體與公民、組織就某些觀點及事實所作出不具法律效力的協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在做出某一行政決定或行政合同前,事先與公民進行共通性的接洽。行政協商這一行政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能夠及時暴露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觀點的矛盾及其可能性,因此達成的理解和一致可以減輕行政程序的負擔。但是,行政協商并不是行政合同,即使雙方協商一致也不形成書面的協議(否則就成為行政合同),它只是類似一個“君子協定”,對協議雙方并不具備強制力。
D、建設、維持行為。按照臺灣學者陳新民的觀點,此類行政事實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經營及維持’公共機構或者公共設施’的行為?!鼻耙环N行政事實行為僅具有單純的對內效果,如行政機關對內部作業的審校、運作等,后一種則具有對外效果,行政主體可能會和公民產生事實上的聯系,如設置路燈、架設橋梁以及設立公立學校、公共水電設施、醫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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