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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3

發表時間:2014/2/12 10:00: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定義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滅;A的人格存續;

新設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滅,產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設合并會滅失原來各方的無形資產,例如,索尼和愛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稱的機械相加,索愛,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上述期限內,不主張債權的權利人,視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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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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