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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滅;A的人格存續;
新設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滅,產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設合并會滅失原來各方的無形資產,例如,索尼和愛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稱的機械相加,索愛,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上述期限內,不主張債權的權利人,視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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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