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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簡稱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
「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撤銷判決包括三種形式:全部撤銷,適用于整個具體行政行為全部違法或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但具體行政行為不可分;部分撤銷,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且具體行政行為可撤銷,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銷違法部分的判決;判決撤銷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于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后尚需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事項作出處理的情形。
1、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具備上述五種情況之一就構成人民法院撤銷的理由。每個理由獨立;
2、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3、如果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向被告及于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被告負有履行某項義務的法定職責;被告沒有履行該法定職責;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被告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于確定期限的除外。在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已經為時太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確認盤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賠償。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五)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六)確認判決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將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一審法院由于主、客觀原因難以或者不可能查清事實,第二審法院則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依法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一審判決時,判決時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再審判決」
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
2、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三)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四)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五)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行政訴訟裁定」
行政訴訟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或者執行案件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訴訟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范圍: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對這三種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這些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訴訟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
適用范圍和效力:
1、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強制措施的,通常由審判長當庭作出口頭決定,并記入筆錄;對采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的,應由合議庭作出書面決定,并報經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3、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該行政案件應當進行再審。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對于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長的決定。此外,如訴訟費用的減免,強制執行的措施的采取等事項,都可以適用決定。
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對決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執行。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