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闡明了犯罪的社會內容,規定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原則標準,是一個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完整而科學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個共同特征:
一、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刑法第13條列舉的犯罪基本內容,概括起來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
(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呢?
第一,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展,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在另一時期,有害于社會發展,就具有社會危害性。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
第二,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全面分析認定。
第三,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我們要透過現象抓住事物的本質,才能準確把握行為的性質。
二、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刑法實行了罪刑法定原則后,刑事違法性就成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在罪刑法定的意義上說,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了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的時候,才能被認定為犯罪。
三、應受刑罰處罰性
犯罪不僅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的行為,而且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應受刑罰懲罰性,也就是危害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個特征表明,如果一個行為不應當受刑罰處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結合的。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屬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基礎。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也就不構成犯罪。因此,這三個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時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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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