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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和公證機構一、公證員的概念
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二、公證員的條件與任免
條件:國籍條件、年齡條件、品德條件、業務條件。任命: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免職: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年滿65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3、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4、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公證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1、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2、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義務: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
四、公證機構的概念
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五、公證機構的設立
有自己的名稱、有固定的場所、有2名以上公證員、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六、公證業務范圍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保全證據、其他業務。
七、法定公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八、公證機構的管理制度
業務、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公證員執業監督制度;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九、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是指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依法履行公證職責時,因工作過錯給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公證執業責任的.在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由保險人對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金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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