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范圍界定
1、概念: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有三層含義:(1)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2)公務員必須是被納入行政編制的人員;(3)公務員必須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員。
2、范圍:(1)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4)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5)法院的工作人員;(6)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7)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下列人員不是公務員:(1)上述機關的工勤人員;(2)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掛職鍛煉的除外);(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但他們不是公務員,可以被稱為“準公務員”。
(二)職位、職務和級別
1、職位分類
(1)復合型的綜合管理類,負責政治方向、原則等領導決策任務;
(2)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類,如法醫、翻譯等;
(3)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類,如稅務、工商部門中的基層執法人員。
2、職位的增設:其他具有特殊性的職位,在實踐中需要單獨管理,為了保持法律的彈性,法律規定國務院可以相應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3、職務與級別對應關系(圖表十)
職務序列 | 對應級別 | |
領導職務序列 | 非領導職務序列 | |
國家級正職(如總理) | 1 | |
國家級副職(如副總理、國務委員) | 2—4 | |
省部級正職(如部長、省長) | 4—8 | |
省部級副職(如副部長、副省長) | 6—10 | |
廳局級正職(如司長、廳長、市長) | 巡視員 | 8—13 |
廳局級副職(如副司長、副廳長、副市長) | 副巡視員 | 10—15 |
縣處級正職(如處長、縣長) | 調研員 | 12—18 |
縣處級副職(如副處長、副縣長) | 副調研員 | 14—20 |
鄉科級正職(如科長、鄉長) | 主任科員 | 16—22 |
鄉科級副職(如副科長、副鄉長) | 副主任科員 | 17—24 |
科員 | 18—26 | |
辦事員 | 19—27 |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