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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56條第2款: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解讀:
此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必須就非法取證行為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是為了避免沒有任何依據的誣告,防止惡意拖延訴訟進程,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僅僅主張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而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考察方式:(重要)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擔任何證明責任,也不是承擔全部證明責任,而是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使法官相信的確可能存在刑訊逼供。
新法第57條規定: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解讀:
在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之后,證明責任開始轉移給控方承擔。之所以如此規定,因為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更為合理,它可以通過對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來證明不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而被告方要證明存在刑訊逼供則非常困難。
考察方式: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由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然后證明責任轉移給控方,由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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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