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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分裂活動、動亂、暴力犯罪失控、瘟疫橫行、自然災害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和獨立,破壞社會秩序,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該措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其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該原則并非排斥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行政法治原則所不容許的。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