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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40

發(fā)表時間:2014/1/26 11:52:01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規(guī)定:

《高法解釋》第36 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變化:

1、將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擴展到了無期徒刑;

2、將指定辯護的義務主體從法院擴展到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

解讀:

當前我國刑事案件辯護率不到30%.很多被追訴人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接受起訴和審判,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必須擴大指定辯護的范圍。同時,將指定辯護的訴訟階段延伸到偵查、起訴階段,不僅有利于盡早保護被追訴人權益,也可以為律師開拓更大的業(yè)務空間。

考察方式:

指定辯護歷來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察對象,尤其是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選題。記憶口訣可以更改為:

“盲聾啞變成半瘋傻,未成年永遠(無期)拿槍打(死刑)”

補充:

有同學發(fā)現(xiàn)新法沒有“未成年”這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讀,在新法第267條中這樣規(guī)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應當指定辯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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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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