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新法第52條第2款新增規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讀:
證據合法性要求證據收集的主體必須合法(偵查人員),因此,行政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往往無法直接作為刑訴證據加以使用,而必須經過證據轉化,重新收集固定。言詞證據尚可重新收集,但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往往難以達到這一要求,因此增加此規定。
考察方式:
只會是一個選項,考察角度有二:
一是判斷“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不能直接作為刑訴證據加以使用”的說法是否正確?(答:×)
二是考察可以直接使用的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一般認為,言辭類證據不可直接使用)。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