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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1.規范性的含義:
(1)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
(2)針對規范制定生效后發生的行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內,針對同樣的情況反復適用。
【注意】
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種含義來說的。
2.其他社會規范在適用效力上多采取“屬人主義”,而法在適用上則以“屬地主義”為基礎。
(四)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1.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僅為社會主體設定義務,也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權利緊密相連,正是通過這種設定,法才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律具有既關注權利也關注義務的兩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會規范,其內容主要是對主體的義務性要求,這是它們與法律規范的重要區別之一。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1.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無程序即無正義,因而國家強制力的運用,必須要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規定。
(六)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1.法的可訴性的定義
(1)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規范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從廣義而言,法律規范包括規則、原則和立法意圖)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的可能性。
(2)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奇對法律下的定義:“法律是規范外部行為并可被法院適用于具體程序的社會規則的總和。”
2.法的可訴性的構成要素:
(1)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范,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價值的標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適用性)的法律僅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義、宣示意義或敘述意義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無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們徑直可以把這樣的法律稱為“有缺損的、有瑕疵的法律”。它們減損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注意】判斷一種規范是否屬于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
【例題·單選題】下列哪一選項體現了法律的可訴性特征?( )(07-1-7)
A.下一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因與上一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沖突而被宣布無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C.“一國兩制”原則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中
D.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
【答案】B
【考點】法的可訴性
【解析】法的可訴性的構成要素包括可爭訟性和可裁判性(可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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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