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民法:連帶責任。2013年司法考試即將開始,同學們都在緊鑼密鼓的復習當中,國家司法考試網的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法考試資料,祝各學員復習順利。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通則》第89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但有人認為,《民法通則》第87條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只適用于合伙、聯營合同引起的,債務人明顯有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的案件,至于租賃、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為造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的案件,實際債務人只有一個,不適用《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因而連帶責任的追償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偏頗的。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債務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聯營由數人約定外,還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設定。國家司法考試網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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