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法律知識重點輔導,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能有所幫助。
一、票據法
(一)票據法概述
1、概念與特征(p517)
2、作用與種類(p518)
(1)作用:支付作用、匯兌作用、信用作用、融資作用
(2)種類:匯票、本票、支票(2007、2009年考點)
3、票據法概念與特征
(1)概念
廣義:各種法律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和
狹義:票據法典——我國的《票據法》
(2)特征:強行性和技術性
4、票據法律關系(p519)
票據當事人依據票據法律規范所形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非票據關系:票據法規定的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返還的非票據關系和利益返還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6、票據行為(掌握p521)
(1)概念與特征
(2)票據行為種類
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的行為。僅指出票行為(包括簽發票據和交付票據)
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
(3)票據行為的要件
實質要件: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
(4)票據行為的代理要件
7、票據權利
(1)種類——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取得的途徑(p523)
從出票人處取得
通過票據背書轉讓等方式從持票人處受讓取得
依照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3)票據權利的消滅(掌握p523)(2006年考點)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行使手段: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防止追索權的喪失而采取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補救措施(掌握p524)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7)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8、票據抗辯(掌握p525)
(1)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可以對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稱絕對抗辯
(2)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抗辯,又稱相對抗辯。
(二)匯票
1、匯票概念與分類
(1)概念
(2)特征
(3)分類: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2、匯票出票(掌握p527)
(1)概念與記載事項(2005-2008、2010年考點)
概念: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記載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金額;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2)匯票出票的效力——對出票人的效力;對收款人的效力;對付款人的效力
3、匯票的背書(掌握p528)
(1)分類
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委任背書
(2)背書的格式(2008年考點)
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名稱和背書日期
可以記載的事項:例如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不得記載的事項: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的效力
4、匯票的承兌
5、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匯票保證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票據的付款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匯票追索權(掌握p531)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三)本票
本票必須記載事項(掌握p533)
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支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無須承兌,見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記載事項(掌握p533)(2008-2010年考點)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五)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p535)
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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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