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三種)
1.行政機關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
(1)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②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③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彼此責任: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知識點四、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l.地域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經過地、危害結果發生地等。
2.級別管轄和職能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3.除外原則——進出境的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海關查處。
4.指定管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不得以罰代刑,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罰款1元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2年內(從發生計算,連續的以終了計算)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不滿14周歲,精神病人、輕微違法
(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14-18歲,主動消除或減輕后果,受脅迫,立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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