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七、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
(1)它的范圍、性質、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2)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
(3)法律責任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
2.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
(1)堅持合法、合理原則
(2)民主、公正原則
(3)及時原則
3.按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4.法律制裁——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
1.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2.實質:審計實質是由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3.分類:根據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二)審計法
1.審計法的淵源:
(1)《憲法》中關于國家審計的規定,我國l982年《憲法》規定了國家審計監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審計法》;
(3)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國家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4)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5)地方審計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規。
2.重要時點:
(1)1994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2006年2月28日,對審計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l997年10月,國務院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具體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內容:指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由審計法明確規定。
二、審計監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審計機關的設置 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2.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3.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負責人的任免 1.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
3.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地方 審計機關的設置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負責人的任免 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 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法定性、強制性。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內部審計 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
社會審計 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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