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五章稅法第三節的內容消費稅,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一、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消費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目稅率
(一)稅目(14個)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二)計稅方法:
從價定率 |
煙中的雪茄煙和煙絲、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質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 |
成品油、啤酒、黃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
注意:自2009年5月1日起, 對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5%(新增)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