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審計主體分類
按審計主體,可以將審計劃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2020年刪除了每種審計主體的特點)
二、按審計內容分類
1.財政財務審計
(1)財政審計。財政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對本級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下級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
(2)財務審計。財務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各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監督。
2.合法合規審計
主要是通過審計確定被審計單位在其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是否遵循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組織的章程、政策。
3.績效審計
也稱效益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資源管理和使用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的活動。有效性包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
三、按審計范圍分類
1.全部審計
是指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期內的全部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
2.局部審計
是指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期內的部分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
四、按審計時間分類
1.按實施審計的時間
(1)事前審計。起到預防的作用。
(2)事中審計。有助于被審計單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偏差,改善管理,保證最終目標和預算的實現。
(3)事后審計。對于研究問題、糾正錯弊,挽回已造成的損失和改進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2.按實施審計的周期
(1)定期審計。實行定期審計,有利于審計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
(2)不定期審計。根據特殊需要臨時安排的審計。
3.按審計是否為初次實施,可以將審計劃分為初次審計和再次審計。
五、按執行審計的地點分類
1.就地審計
2.報送審計
六、按審計項目來源不同分類(原來叫組織方式)
1.授權審計
是指上級審計機關將其職責范圍內的一些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
2.委托審計
是指審計機關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給另一審計機構去辦理的行為。
另一審計機構:沒有隸屬關系的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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