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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第五章講義(3)

發表時間:2011/11/9 9:20:1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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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二節 增值稅

以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應稅勞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一、納稅人(掌握P474)

1、納稅人。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

位和個人

2、納稅人類型--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經營規模;會計核算制度

納稅人

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
其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批發或零售貨物的納稅人

會計核算制度

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沒有或不健全

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有且健全

 二、征稅范圍(掌握P474)

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規定

1.特殊項目

2.特殊行為: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混合銷售貨物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3.其他征免稅規定

1、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2、混合銷售行為

(1)涵義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營業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非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其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從同一購買方取得的。

(2)稅務處理方法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1)涵義: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4、其他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

的業務;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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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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