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審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為了幫助各位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4審計師《審計理論與方法》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國家審計機關
一、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據國家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和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可以將國家審計劃分為4類:
1.隸屬于議會并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較高,獨立性較強。
2.隸屬于政府并向議會或政府報告工作
我國審計署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質,以審計法院形式開展工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通過開庭進行審判,作出裁決。
4.獨立于議會、政府和司法機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國務院設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
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具體任務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法律、行政法規(guī)草案,制定審計規(guī)章制度。
2.研究、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3.辦理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組織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4.根據規(guī)定,具體指導、監(jiān)督全國及各級內部審計工作,監(jiān)督全國社會審計工作。
5.領導、管理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yè)務以及其他審計工作。
6.辦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檢查、建議、公布)
(1~4,是與取證權限有關的)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權)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公布權)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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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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