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審計理論與方法基礎講義,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論
第一節 概 述
【內容講解】
一、審計產生與發展
審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受托經營、受托管理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當人們把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理解為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基礎時,應當進一步明確其含義:
(1)受托經濟責任是不斷演進的,它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2)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形成的基本根據,也是審計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
(3)資源財產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實施直接監督,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因。
(一)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中國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記憶幾個有代表性的時間:
最早,西周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
宋代設立審計司和審計院,標志著我國用“審計”一詞命名的審計機構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12月5日,人大通過修改的憲法,規定我國建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
199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010年2月,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范圍,規范了審計監督的權限,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2010年7月8日經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國家的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略)
【例題·單選題】(2010年)2010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條例的施行起始時間為:
A.2010年3月1日 B.2010年5月1日
C.2010年6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答疑編號4740010101]
【答案】B
【解析】2010年2月,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二)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西方國家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它是經營管理實行分權制的產物?,F代內部審計是20世紀40年代末才形成的。其主要標志:一是審計的方法從過去的詳細審計改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檢查;二是審計的領域從財務審計擴大到效益審計。
【例題·單選題】(2010年)傳統內部審計發展到現代內部審計,其主要標志之一是:
A.從抽樣審計變為詳細審計
B.從財務審計擴展到效益審計
C.從報送審計變為就地審計
D.主要實施效益審計,財務審計全部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
[答疑編號4740010102]
【答案】B
【解析】傳統內部審計發展到現代內部審計的主要標志包括:一是審計的方法從過去的詳細審計改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檢查;二是審計的領域從財務審計擴大到效益審計。所以選項B正確。
2.我國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985 年審計署頒布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我國的內部審計在其產生的那一時刻起,就扮演雙重角色,一是代表國家利益,監督企業遵紀守法;二是對本單位領導負責,確保企業經營決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
2003年3月4日審計署發布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原1995年發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西方國家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6世紀末期產生。1720年,英國發生一起有名的南海公司破產案,查爾斯·斯耐爾對南海公司的會計賬目進行審查,成為注冊會計師第一人。
2.中國社會審計的演進
1921年上海開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審計業務。
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0條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辦查賬業務。”
1986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注冊審計師協會于1995年6月19日實行聯合,成立統一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社會審計的執業人員統一為中國注冊會計師。
二、審計的含義
(一)審計的定義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職能)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對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的全部或一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按照實施審計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依法進行的審計,主要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
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社會審計:也稱獨立審計、民間審計或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
審計監督區別于其他經濟監督的根本特征是獨立性。
(二)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
審計主體通常是指審計關系中的審計人,即接受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的授權(或委托)而實施審計的主體。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
審計客體是接受審計人審計的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和履行者,即被審計單位。
(三)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是以各種資料反映的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是審計行為所指向和作用的承受體。簡而言之,審計對象是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獨立性
(一)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2011)。表現在組織機構、業務工作、經濟來源和人員上的獨立等多方面。(記憶)
組織機構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獨立性的保障。
業務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擾,并且審計人員要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對被審查事項作出評價和鑒定。
經濟來源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保持獨立性的物質基礎。
人員上的獨立要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
(二)國內外有關審計獨立性的表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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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