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的職責
重點條目: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1)審計署——國務院總理領導——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央企及重點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知識點三、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
1.要求提供資料權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檢查權
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取證權
審計機關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制止權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2)必要時,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 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處理處罰權——政府審計的特色
分為審計處理權和審計處罰權。
(1)審計處理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審計處理的措施: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
注意:目的是糾正錯誤,不屬于行政處罰。
(2)審計處罰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審計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
6.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7.建議權——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定
(1)建議給予處分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及資產,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2)建議糾正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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