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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
我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一、行政復議特征與原則
(一)行政復議特征
1、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
2、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又審查其適當性
5、以書面審理為主要形式
6、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復議原則
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P432)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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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