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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相關內容輔導十二

發表時間:2013/1/11 15:06: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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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十一、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則;(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2.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不查適當性,除非顯失公平)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除了行政賠償訴訟)

4.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知識點十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知識點十三、行政訴訟管轄——級別、地域、移送、指定

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是共同的上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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