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十一、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則;(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2.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不查適當性,除非顯失公平)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除了行政賠償訴訟)
4.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知識點十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知識點十三、行政訴訟管轄——級別、地域、移送、指定
級別管轄 |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地域管轄 |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移送管轄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
指定管轄 |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審計師 考試成績查詢 審計 師考試科目 審計 師報考條件
順利通過審計師職稱評定,可同時參加中大網校組織的職稱英語考試培訓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