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
一、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二)承諾
1.定義: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
2.生效時間:
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即發出時生效。
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公約------到達主義。并要求:
1)口頭要約必須用書面承諾,郵寄過程中遺失延誤導致未在合理時間或規定時間到達要約人為無效承諾。
2)行為表示的承諾可以不發承諾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諾
3.逾期的承諾:當承諾通知到達時已經超過了有效期或合理時間時,形成逾期的承諾。逾期承諾一般無效,下列兩種情況有效:
A.要約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將該項逾期承諾仍然有效的意見通知要約人
B.由于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延誤,不是受要約人的過失。要約人若不及時反對,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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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我出口企業對法國某商要約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法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承諾該要約,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承諾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諾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
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要約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承諾具有承諾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要約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諾電報屬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承諾”。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要約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約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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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