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
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訂,旨在協調和統一各國當事人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范。只有在當事人都承認并采納時,該通則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其特點為:
①不是國際公約、無強制性;
②全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
③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 ;
④以非立法形式統一或協調法律;
該通則共7章,119條。包括總則、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釋 、合同內容、合同履行、合同不履行。
該通則與CISG是互為補充的,二者的不同在于:
1、適用范圍CISG:有關動產買賣;通則:國際商事活動
2、合同成立上:通則增加了惡意談判、保密責任等內容。
3、CISG不涉及全同的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s)
4、在通則中將誠信原則、公平交易列為不得通過協議排除的強制性適用要求,而在CISG 中只是一般提及。
5、法律效力:CISG: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則:可自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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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由國際商會(ICC)1936年收集了關于國際貿易的若干慣例編訂成冊,后經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的補充修訂,現行的是2000年版。它解釋了13種貿易術語,分為4組: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也有人稱之為交貨規則(交貨地點、風險轉移、安排運輸、投保、清關手續等)。
它包括十項義務:賣方(各種術語下對應的)
1、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付款
2、進出中手續
3、運輸保險合同
4、交貨、收質
5、風險轉移
6、費用劃分(cost )
7、通知(information)
8、交單(提供單據)
9、包裝、檢驗貨物
10、其它義務
11、以E 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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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