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資料
1、買方信貸的類型:
* 直接貸給進口商
這種買方信貸的程序和做法是:
第一,進口商與出口商洽談貿易,簽訂合同后,進口商先付相當于貨價15%的現匯定金,現匯定金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簽訂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第二,進口商再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簽訂貸款協議。這個貸款協議是以上述貿易合同作為基礎的。如果進口商不購買出口國的設備,則進口商就不能從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取得此項貸款。
第三,進口商用其借得的款項,以現匯付款條件向出口商支付貨款。
第四,進口商對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的欠款,按貸款協議的條款分期償還。
* 直接貸給進口商的銀行
這種買方信貸的業務程序和做法是:
第一,進口商與出口商簽訂貿易合同,進口商先付15%的現匯定金;
第二,進口商的銀行與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簽訂貸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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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進口商的銀行以其借得的款項,貸予進口商,后者以現匯條件向出口商支付貨款;
第四,進口商的銀行根據貸款協議分期向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償還貸款;
第五,進口商與其銀行之間的債務按雙方商定的辦法在國內清償結算。
2、買方信貸的一般貸款原則
第一,接受買方信貸的進口商只能用于發放信貸國,不能用于第三國。
第二,進口商利用買方信貸限于進口資本貨物,一般不能以貸款進口原料、消費品等。
第三,提供買方信貸國家出口的資本貨物限于是該國制造的,如該資本貨物的部件系多國產品組裝,本國部件應占50%以上。
第四,進口商一般要以現匯付足合同金額的15%或20%后才能使用貸款。
第五,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
第六,還款期限對富有國家為5年,中等水平國家為8.5年,相對貧窮國家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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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