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行政訴訟
一、統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含義
統計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統計行政訴訟有以下特征:
(一)統計行政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統計行政權力、做出引起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即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原告則是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
(三)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因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四)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統計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司法行為,與統計行政復議有本質上的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對統計行政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統計行政訴訟的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引起統計行政訴訟的具體統計行政行有三類,一是統計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二是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三是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類,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主要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第二類,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授予統計從業資格,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頒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的行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調查項目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批準的行為等。
第三類,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相對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統計行政訴訟。
三、統計行政訴訟的原則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統計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三)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
(四)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五)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六)辯論的原則
(七)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八)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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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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