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統計師考試中級統計工作實務 第六章城鄉住戶調查與價格統計第一節城鎮住戶調查精選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統計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章 城鄉住戶調查與價格統計
城鄉住戶調查是以城鄉住戶為研究對象的統計活動,它通過收集有代表性的城鄉住戶的人口、勞動力、就業、收入來源、支出去向、商品消費、儲蓄、住房、以及資產、負債、文化教育、衛生、婦女兒童、營養健康等多方面的統計資料,反映城鄉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以及發展變化情況,為有關部門和領導機關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統計包括生產價格統計和消費價格統計兩大類別,通過采集具有代表性的規格品(貨物與服務商品)價格,編制包括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為主要內容的價格指數序列,從不同側面反映國民經濟的運行情況。城鄉住戶調查和價格統計都是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進行決策和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重要的基礎數據。
第一節 城鎮住戶調查
城鎮住戶調查,是以城鎮住戶為調查對象的一種社會經濟調查活動。通過科學的抽樣調查方法,從全部城鎮住戶中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性住戶,并對抽中的城市住戶家庭開展經常性的調查,搜集其家庭人口、住房條件、就業、收入、消費、儲蓄和手存現金等方面的基礎資料,并利用這些基礎資料進行科學推算,加工整理成全面系統的城鎮住戶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城鎮住戶調查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目的和作用:
1. 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業、收入、支出、消費、手存現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擁有量和住房等變化情況,為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勞動力就業、社會保障、貨幣流通、商品生產和供應等政策提供依據。
2. 滿足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要求,作為計算國民生產總值的依據,為確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提供各類商品及服務項目的權數,開展一系列有價值的研究活動,如國民收入分配比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費結構、消費心理、營養水平、貧困狀況等。
3. 協助國家和各級政府及時掌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況,收入水平及其變化情況,為解決居民生活中的困難,改善居民生活,調節收入分配機制提供依據。
4. 研究居民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困難戶消費情況,為制定最低生活標準服務。
5. 研究居民儲蓄借貸和手存現金情況,為研究購買力和調整金融政策提供依據。
城鎮住戶調查在中國有70多年歷史。國家統計局1952年8月成立,1955年開始了對城市居民家庭的調查,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調查方案,實行全國統一的按工作單位抽選調查戶的方式,調查對象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職工,在全國27個城市中抽取6000多戶職工家庭,1956年開始調查,稱為職工家計調查。
一、 城鎮住戶調查的對象與范圍
城鎮住戶調查的統計調查單位為城鎮住戶。具體指戶口在調查區域內的常住非農業戶;戶口在調查區域的常住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調查區域半年以上的非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調查區域半年以上的農業戶。包括單身戶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動人口。
城市住戶調查的“住戶”不是泛指家庭而言,也不是一般意義的住戶,它是指由共同生活、共同消費,并或多或少有著共同收支的一群人所組成的經濟單位,住戶成員之間可以是有親屬關系的,也可以是沒有親屬關系的,或者是兩者的結合體,一個住戶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組成,所以說,住戶調查的“住戶”是比家庭內涵更加豐富的概念,是具有特定意義的家庭。
城鎮是指在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域的基礎上,按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確定的城區和鎮區。城區包括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中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鎮區包括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鎮所轄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村民委員會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區域。
二、 城鎮住戶調查的主要內容
城鎮住戶調查擴要內容包括: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現金收支;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城鎮居民家庭非現金收入等。
(一) 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
1. 家庭成員: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當期遷入(或出生)的人中口,不包括當期遷出(或死亡)的人口。
2. 戶口狀況:包括本市(縣)非農業戶口、本市(縣)農業戶口、外地非農業戶口、外地農業戶口四種狀況。
3. 文化程度:指按照國家教育體制的規定,被調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學歷。國家授權承認學歷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高等院校舉辦的函授大學、夜大學和其他形式的大學,以及通過自學或成人學歷教育,通過國家統一考試而取得學歷、學位的,可分別歸入相應的文化程度。未達到上學年齡的兒童不填寫文化程度。
4. 婚姻狀況:包括未婚、有配偶、離婚、喪偶和其他五種婚姻狀況。
5. 就業情況:包括國有經濟單位職工、城鎮集體經濟單位職工、其他經濟類型單位職工、城鎮個體或私營企業主、城鎮個體或私營企業被雇者、離退休再就業人員、其他就業者、在校學生、家務勞動者、離退休人員、喪失勞動能力者、待分配者、失業人員、待升學者和其他等15種狀況。
6. 職業:指就業人員目前從事的主要職業。具體包括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農林牧漁水利生產人員,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軍人,以及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等8個類別。
(二) 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
1. 家庭人口:指居住在一起,經濟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凡計算為家庭人口的成員其全部收支都應包括在調查表中。
2. 現住房總建筑面積:指調查戶現住房的總建筑面積。現住房計算總建筑面積時以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為準,建筑面積也可按使用面積×1.333計算得出。應扣除住房中專門用于出租的建筑面積。
3. 房屋產權:包括租賃公房、租賃私房、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商品房和其他6個類別的住房。
4. 購房總金額:指調查戶購買私改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時,不論其采用分期付款還是一次付款方式,均按應支付的購房總費用計算。包括房屋總價(實際需個人支付的房價)、各種稅金和手續費等,不包括物業管理費和房屋維修基金。
5. 衛生設備:指調查戶的現住所內有無浴室及帶有下水道的廁所。包括無衛生設備、有廁所浴室、有廁所無浴室、公用等4種情況。
6. 取暖設備:包括無取暖設備、空調設備、暖氣 、其他4種情況。
7. 炊用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煤炭、罐裝液化氣、管道液化氣、管道煤氣、管道天然氣、柴油和其他燃料7種情況。
8. 有收入者:指就業者和當月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零星勞動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非就業者。
9. 其他有收入者:除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以外的家庭成員,當月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零星勞動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未就業者。
10. 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指家庭成員在餐飲或其他地方用餐的人次數。只要該家庭成員未在家用餐就要計算。計算這一指標時,按“人次”記錄,不需折算。
11. 旅游人次:指家庭成員中隨旅游團或自費離開慣常環境不足6個月,旅行距離超過10公里的地方參觀、游覽、度假、探親訪友、療養、出差(包括考察、參加會議、商務、銷售)等旅游、休閑的人次數。
12. 接入有線電視網絡的電視機:指家庭電視機中與有線電視網絡連接的電視機數量,家中有兩臺或以上電視機時則指能夠同時接入有線電視的電視機數。
13. 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指家用計算機中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數量,家中有兩臺或以上計算機時則指能夠同時上網的計算機數。
(三) 城鎮居民家庭現金收支
1. 期初(期末)手存現金:指調查戶家庭全部成員期初(末)所有的全部人民幣和外幣折合成人民幣的手存現金。包括家庭成員為親友購商品的的各種暫付款,但不包括家庭成員手中不屬于其所有的各種暫收款,如親友委托家庭成員代購商品所交給的現金,因公外出從工作單位借入的旅差費等。手存現金,是住戶調查中的重要指標,是計算貨幣流通量、家庭金融資產、反映貨幣購買力的重要依據,通過清查手存現金,可以檢查記賬質量,防止漏記、多記現象的發生。要求調查員做好記賬戶的工作,每月盤點一次,檢查實際手存現金同賬面數字是否一致。不能根據賬面數據,月月往下推,造成手存現金嚴重不實。
2. 家庭總收入: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原則上不作分攤。
3. 可支配收入:指調查戶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經營性支出、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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