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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基礎理論及知識輔導(6)

發表時間:2012/12/11 10:59: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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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機構的設置

統計機構是指從事統計調查、統計數據加工整理、統計分析預測、統計信息咨詢和統計協調管理等活動的組織。我國《統計法》規定設立的統計機構分為兩種: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和部門統計機構。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立了統計局,地市級和縣級政府絕大部分設立了獨立的統計機構。

國家統計局還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調查總隊,在所有地市和887個設立了調查隊。

這些機構,屬于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由國家統計局實行垂直管理。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鄉鎮統計員和鄉鎮統計信息網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村的統計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其在統計業務上受鄉鎮統計員的領導。

(二)部門統計機構

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

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不設統計機構的,一般應當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統計負責人。

《統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并受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大體可以分兩類:

一類是專業性業務主管部門,是政府分別管理和指導專門產業(事業)的行政職能部門,如農業、林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教育事業、衛生事業、文化事業等部門;另一類是綜合性業務主管部門,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務的行政職能部門,如人事、勞動、計劃、財政、銀行、科技等部門。相應地,部門統計機構也分為這兩類。

統計管理體制的基本含義及分類

統計體制,又稱統計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組織管理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和制度。具體地說,它是國家對政府統計組織、統計管理機構中各層次、各部分之間的隸屬關系、職責范圍、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現形式。

科學的統計管理體制的確立,有利于統計職能的有效發揮,有利于促進統計工作的發展,有利于確保統計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統計監督的客觀性、獨立性。

目前,國際上的統計體制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國家統計機構進行,其他主管部門一般不負責統計工作,國家統計機構對全國的統計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其優點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調查,節約調查經費,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第二,獨立于各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工作,較易做到客觀、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門的行政干擾;

第三,易于建立統一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體系。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分散型統計體制優點在于:

統計工作與主管部門結合密切,對客觀情況的變化反應及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統計調查可以及時進行。

統計管理體制的發展演變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有統計處。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頒布的一切統計制度、方法、青工等,各地方、各部門及各公私企業都必須遵照執行。

1958~1976年,我國統計工作和統計管理體制經歷了曲折的發展。

1958年大躍進,浮夸風,統計工作受到嚴重沖擊。

1962年4月4日,《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1966年開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統計工作遭受到最嚴重的破壞,政府統計機構被撤銷。

1978年3月,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家統計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發布《關于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關于加強統計工作》。明確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1983年12月頒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9年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將這一統計管理體制法律化。

統計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一、機構和編制管理方面

我國政府統計系統在機構和編制管理上以雙重管理為主。這種雙重管理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

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由國家統計局對機構的人員和編制實行垂直領導。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統計工作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要級市、縣基本上都設立了獨立的政府統計機構,在鄉鎮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和當地政府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由當地黨委管理,上級政府統計機構黨組協調管理。

(三)部門統計系統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或配備的統計人員,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一些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送基本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部門統計系統的編制和干部由部門自行管理。

二、經費管理方面

我國政府統計系統在經費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級負責,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事業費,國家統計事業編制的經費,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的各項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國家統計局統一管理。

《統計法》第十九條對于經費保障做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三、業務管理方面

我國政府統計系統在業務管理方面實行高度統一的管理。主要表現為:

(一)實行統一的統計標準

政府綜合統計系統和部門統計系統在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過程中,都要嚴格執行統一的統計標準。

(二)對統計業務具有領導權或指導權

國家統計局依法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基本國情國力的調查和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綜合性統計,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統一領導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業務工作,審批部門調查項目,制定全國統計分類標準,審批部門統計標準。

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在統計業務上由國家統計局垂直領導,以完成國家調查任務為主,同時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進行調查。

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為主,完成國家調查任務和地方調查任務。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受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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