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
(一)為及時反映全國基本單位的增減變動情況,做好名錄庫資料的維護更新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屬國家統計制度,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地、市、縣級統計部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應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范圍、口徑和計算方法,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如實報送。第二部分是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建立的全國基本單位名錄更新制度,要求縣及縣以上統計、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和工商部門共同實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報和年報。表式分為統計系統填報表式和各有關部門提供資料表式。
(四)本制度的資料來源是各部門的單位審批登記資料和經常性統計調查中查到的新增、變動和消亡單位情況。
(五)本制度的填報范圍為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
(六)本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代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可在本制度的報表中增加少量指標,但不得打亂指標的排列順序和編碼。
(七)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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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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