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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4

發表時間:2013/3/19 10:55:1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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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

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于審判機關來說,它確定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統計行政案件的具體分工,明確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第二,對于當事人來說,則是發生爭議后到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去起訴或應訴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經過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或者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仍不服的,由國家統計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統計行政應訴

統計行政應訴,是指統計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統計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后,認為其符合被告條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從事的一系列訴訟活動的總稱。

(一)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人民法院在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統計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后,沒有異議就成為統計行政訴訟的被告。如果認為自己不是被告,應及時向受理法院說明理由。

統計行政機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是適格被告:

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做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經過統計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的。

三是做出的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

(二)審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統計行政機關應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審查受理統計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有,應積極應訴;如無,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管轄異議。

(三)做好統計應訴工作

統計行政機關是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通知和原先的起訴書副本之后,認為本機關被告適格、原先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并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應做好以下應訴工作:

一是確定應訴人員。統計行政機關接到起訴書副本后應確定出庭應訴人員。統計局局長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訴訟。

二是認真研究起訴書副本。

三是提交答辯狀。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

四是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統計行政案件前三日,用傳票通知被告統計行政機關。統計行政機關的應訴人員在接到傳票后,應當根據傳票上的要求準時到庭。

五是對一審判決及時作出反應。對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判決又不上訴的對方當事人,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認為判決正確的,應履行判決所確定的內容。否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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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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