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員
建立健全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充實統計執法檢查人員,是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加強統計法制建設的組織保證。
一、統計執法檢查機構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專門辦理統計執法檢查事項的內設機構。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要求,國家統計局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政策法規司),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省及地市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應當設置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統計執法檢查員。縣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未設機構的,應當配備必要的統計執法檢查員。
二、統計執法檢查員
統計執法檢查員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任命或批準的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九條的要求,統計執法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熟悉統計業務;參加統計執法檢查員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
三、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和檢查員的主要職責
根據《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規定,統計執法檢查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統計方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管理統計違法案件;
(三)受理統計違法舉報,查辦、轉辦、督辦統計違法案件;
(四)辦理統計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統計執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時意味著管理狀態的完善,有了完備的統計法律制度,并不意味著可以做到或者已經做到了依法統計。有了比較完備的統計法律制度,還必須切實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工作,必須實現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規范化是指統計執法活動的全部環節都必須納入法制的約束之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要依法執法;制度化是指通過建章立制對具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約束,保障依法執法。它包括檢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處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統計法》頒布以來,統計執法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頒布實施,規范了執法工作程序,使執法工作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為統計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奠定了基礎。修訂后的《統計法》專門增設監督檢查一章,進一步加大了統計監督檢查的力度。
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含義
統計執法檢查的是指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統計執法檢查是使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實現依法統計、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手段。
統計執法檢查具有四個基本特征:
一、統計執法檢查是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
《統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法規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可見,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但是,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一方面,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要忠于職守,正確地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不得隨意放棄對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權。另一方面,各級統計律法檢查機關在行使檢查職權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撓或者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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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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