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教育統計主要指標
1. 教育經費支出:教育經費支出分事業經費支出和基建支出兩部分。
(1) 事業經費支出分為“個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兩個部分。個人部分支出:指用于公辦和民辦教職工、離退休人員、學生等個人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職工工資”、“補助工資”、“社會保險費”、“助學金”。公用部分支出:指用于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執行費及其他屬于公用性質的經費支出;
(2) 基建支出:指屬于基本建設投資額度范圍內的,并列入各級計劃部門基建計劃,由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批準用教育基建撥款和其他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并專存銀行基建專戶的支出。
2. 學校數:指經過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實施各級各類教育的學校數。
3.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數:指在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本專科教育的學生數。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均不包括在校研究生。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建立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層次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實施專科層次教育。其他機構是承擔國家普通執行計劃任務不計校數的機構,如普通高等學校分校。
4. 成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數:指在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接受本專科教育的成人學生數。
成人高等學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舉辦的,通過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人員為主要培養對象,利用函授、業余、脫產等多種形式對其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包括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廣播電視大學、其他機構。其他機構是承擔國家成人招生計劃任務不計校數的機構。
5. 高中階段在校學生數:指在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專和成人中學中的高中部接受教育的學生數。
6.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生數:指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中的高中部接受教育的學生。
7. 初中畢業生升學率:計算初中畢業生升學率所用分子數為高級中學招生數,包括:普通高中招生數、職業高中招生數、技工學校招生數、普通中專招收初中畢業生數、普通中專舉辦的成人中專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數及成人中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數,分母是初中畢業生人數。
8. 九年義務教育完成率:指完成國家義務教育法規定的9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數與初始學生數的比例。計算公式:九年義務教育完成率= ×100%
公安、司法統計主要指標
1.公共安全支出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反映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關事務包括武裝警察、公安、國家安全、國家保密、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監獄、勞教、緝私警察及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2.律師事務所個數:指符合一定條件,依照行政審批程序,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法律服務機構的個數。
3.律師人數: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擔任法律顧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刑事案件辯護人、辦理非訴訟業務,解答法律詢問,代寫法律事務文書等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包括專兼職律師。
4.公證處個數:指代表國家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力和合法權益的部門個數。
5.公證人員數:指在公證機構專門從事公證事務,并依法獲得公證員執業證的法律專業人員。
6.刑事案件立案數:根據《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或發現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或發現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的件數。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公安機關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觸犯我國刑事法律,構成犯罪,依法需要開展偵查工作的基本標準。
7.刑事案件破案數:指報告期內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經偵查工作證實,其主要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且有證據證犯罪事實明確的是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案件數。包括報告期內立案案件和報告期前立案案件以及報告期前未予立案和沒有發現受理的案件數。
8.治安案件查處數:是指報告期內公安機關對發現受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案件。
9.消防隊數:指公安機關擔負組織和實施火災撲滅、減少火災隱患,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隊伍數。
10.消防車輛數:指專用于防火、滅火的各類車輛總數。包括消防指揮車、火場照明車和各類滅火車。
11.火災事故:指報告期內,經消防管理部門確認,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引起的災害。所有火災不論損失大小,均列入火災統計范圍。
12.交通事故:指報告期內,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包括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輕傷的事故,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
13.火災事故損失額:是指火災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折款。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損、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損失。
14.交通事故損失額: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15.群眾安全感指數:指群眾對安全程度的滿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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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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