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
一、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及基本要求
(一)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二十八條對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轄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其中,在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案件,由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管轄。國家統計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或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如果對具體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基本要求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上述要求在《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四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事實清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證據確鑿。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依據。確鑿的證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證據必須真實,即認定案件所依據的證據都要符合客觀情況;證據必須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認定的事實證明清楚;證據必須與案件在內在的聯系,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
三是定性準確。定性準確就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它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準確,必須以案件事實為基礎,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為判斷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主觀臆斷地確定案件的性質。
四是處理恰當。處理恰當已經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統計違法者以輕重適度、恰如其分的裁定處理。處理是否得當,主要看是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是在對案件的性質、危害程度、違法情節輕重、責任大小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所做的處理。
五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必須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既要做到實體合法,還要做到程序合法。《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對案件查處程序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最基本的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條件,證據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執行要按照法定步驟,要有法定依據等。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相輔相成、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證據確鑿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定性準確是正確處理的關鍵,處理恰當是辦案的結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處理恰當的前提保證。
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對涉及統計違法行為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分析和研究,認為確有違法事實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決定進行調查處理,并辦理批準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二)調查
調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進行調查詢問和收集證據的活動。在這一階段中,統計行政機關要通過調查、取證工作,掌握大量證據,查清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進而確定違法責任人。可見,調查是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決定著對案件的定性及其處理工作。
(三)處理
處理,是指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統計執法機關在核準案件事實審查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 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是指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統計行政機關在核準案件事實、審查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辦案人員要通過審閱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這是整個統計違法案件處理工作的關鍵性階段。
2. 處罰事先告知
案件審理完畢,在正式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統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義務。告知義務,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統計行政相對人履行的通告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無論是案件復雜的大案要案,還是違法情節簡單的一般案件,統計行政機關都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統計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或之后履行告知義務,均屬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事先告知須以書面的形式做出,應載明以下內容:事先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事先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重大案件還要事先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事先告知當事人具有復議權和訴訟權。
3.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與上述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相對應,在此階段,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該法第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統計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不得因申辯而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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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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