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法基本原則
一、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一般來講,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所謂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是指中央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全國的基本統計工作,并對全國的工作進行強有力的領導、管理和協調。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二是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新《統計法》強化了這一要求。一是賦予國家統計局對補充性部門標準的審批權,《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二是賦予統計調查制度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做出規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是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對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有關統計資料,應當由對該資料具有管理權限的有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數出多門。
二、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保障統計工作獨立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一)、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領導干部的“三個不得”,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獨立的統計機構”的主要標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中,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單設的職能機構;二是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工作職權,獨立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三)/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三、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對于統計機構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法定的義務,維護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統計機構的職責是法定的
是指統計機構的職責是由統計法律法規來確定的,或者說統計機構具有法定的職責。
(二)、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其職權,既不能放棄職權,更不能放棄職權、濫用職權
一方面,統計機構的職權是統計法律法規賦予統計機構的神圣職責,統計機構不能放棄。
另一方面,統計機構應當在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內行事,既不能超載職權,更不能濫用職權。
第三,統計機構在行使職權時,不僅應遵循實體法的規定,還應該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把握的一項基本原則
《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均有規定:在不影響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統計調查對象的范圍,減少統計調查的數量。
對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必須嚴格控制。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能取得統計數據的,不得制發定期全面統計報表。對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中能搜集到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一次性調查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按年統計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按季統計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月以下的進度統計必須從嚴控制。同時還規定,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復。涉外社會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相重復。
四、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統計資料是統計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產品。
《統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一)、明確了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的主體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統計資料的制度
(三)、明確了統計資料公布的權限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四)、明確了統計資料公開的方式
統計資料主要是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統計月報等方式,利用電視、網絡、廣播、報刊、雜志、書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積極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五、統計資料保密原則
《統計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一)、依法保守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是雖未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但是通過已標明的地址、編碼等相關信息可以識別或者推斷其身份的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資料;
三是可以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匯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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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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