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通信專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信息產業部),負責研究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相關政策。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通信專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
第三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委托信息產業部郵電人才交流中心,承擔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四條 通信專業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均設《通信專業綜合能力》和《通信專業實務》2個科目。中級考試《通信專業實務》科目分:交換技術、傳輸與接入技術、終端與業務、互聯網技術和設備環境5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崗位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通信專業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通信專業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通信專業實務》科目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通信專業綜合能力》和《通信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通信專業相應級別、類別職業水平證書。
第六條 報名參加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參加通信專業初級職業水平考試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八條 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為每年9月。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通信專業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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