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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業裝飾裝修登記
物業管理單位在進行裝飾裝修登記時,可以書面形式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并且督促裝修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主動告知鄰里。
物業管理單位應該在規定工作日(一般為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超出物業項目管理單位管理范圍的,應報主管部門。
物業管理單位應詳細核查裝飾裝修申請登記表中的裝修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不予登記: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問、廚房間的;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5)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6)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7)未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的;
(8)未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
(9)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4.簽訂《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在物業裝飾裝修之前,物業管理單位和裝修人應簽訂《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2012年注冊物業管理師報名時間約定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事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2)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4)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5)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7)管理服務費用;
(8)違約責任;
(9)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辦理開工的一般手續
(1)業主按有關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或指定方)繳納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
(2)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到物業管理單位辦理開工證、出人證等;
(3)裝修人或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備齊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6.施工
物業裝飾裝修施工期間,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裝修申報登記的內容組織施工。
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現場檢查,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單位違反《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追究違約責任。
7.驗收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照裝修申報方案和裝飾裝修實際結果進行比較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簽署書面意見。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而驗收不合格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要求業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發生歧義、無法統一意見或業主拒不接受情況的,應報請城市管理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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