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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講義6

發表時間:2012/11/5 10:42: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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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9月7、8日,《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四節 《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條例》的頒布,是我國物業管理發展歷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我國物業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

一、《條例》的立法過程

1999年4月,建設部成立《條例》起草小組,開始《條例》的起草工作。在《條例》起草階段,起草小組主要做了下列工作:

(一)收集有關資料,了解國內外物業管理的立法情況

《條例》起草的前期階段,起草小組通過各種渠道開展資料收集和分析工作。先就各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以及影響較大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并逐一分析,對各地物業管理立法的主要內容、存在的問題有了基本了解;通過總結各地物業管理立法中的經驗和不足,初步了解了《條例》起草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與此同時,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國外物業管理立法資料。鑒于我國法律體系傾向于大陸法系,起草小組通過考察、交流等形式,重點了解了德國、法國、新加坡、日本、韓國的物業管理立法情況,考察了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的物業管理制度以及法國、德國的建筑區分所有權制度。

我國內地的物業管理在深圳起步,由于地緣關系,香港地區的物業管理立法對內地物業管理立法影響較大。為借鑒香港成熟的立法經驗,起草小組多次與香港業界進行交流,認真解讀了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對香港和內地的法律體系、法制環境、居民物業管理理念、立法背景等作了比較研究。

(二)開展立法調研,掌握第一手材料

為深入了解物業管理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起草小組多次組織了立法調研活動。2000年6月至2001年3月,起草小組赴青島、寧波、長春、武漢等地,就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界限、建設單位的義務、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利用物業進行經營的收益分配、業主委員會與居委會、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物業管理企業與公共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作了調研。并在大連召開了由東、中、西部有關城市代表參加的關于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及專項維修資金等問題的專題討論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這些調研活動,有助于在起草《條例》時從實際出發,有的放矢,從而增加《條例》規定的可操作性。

(三)進行專家論證,研討立法中的難點問題

物業管理在我國發展僅有20多年,各地物業管理發展很不均衡。同時,我國物業管理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狀態,對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的基本制度等沒有形成統一認識,這給《條例》的起草帶來了一定難度。有鑒于此,起草小組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求專家意見等方式,邀請法學家、律師、資深從業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業主代表等,對立法過程中的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討。目前《條例》中的業主大會、業主公約制度等,是在充分吸收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建立的。

(四)廣泛征求意見,以求彰顯民意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起草小組在起草出《條例》征求意見稿后,于2000年5月征求各地、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專家意見。各地根據本地物業管理實踐情況提出了很多建議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相關單位、業主、從業人員等也提出了具體意見。起草小組在對所提出意見作詳細分析后,進行了認真修改。2001年3月經建設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條例》(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領導和國務院法制辦對物業管理立法工作一直非常關注,國務院領導多次批示要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工作,國務院法制辦對起草小組的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

在收到建設部上報的《條例》(送審稿)后,國務院法制辦隨即將《條例》(送審稿)送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此后,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從各方面意見中梳理出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例如,物業管理的性質、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管理與行政部門管理的關系、《條例》調整的社會關系、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哪些是應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的民事關系、哪些是需要政府出面進行行政管理、如何推進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分業經營等。

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于2002年3月在北京召開《條例》(送審稿)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從不同角度闡明了各自的觀點。通過專家論證,在一些問題上統一了認識,為《條例》(送審稿)的修改完善打下了基礎。

2002年6月5日至11日,就《條例》(送審稿)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與建設部政策法規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的有關同志,赴上海、深圳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期間,分別召開了由兩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業主代表、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有關同志參加的座談會,實地考察了多種類型的物業管理項目。通過調研,基本摸清了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立了《條例》(送審稿)修改的基本思路和原則。

在專家論證會和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各方面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對《條例》(送審稿)作了相應修改,并再次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征求意見。針對反饋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多次討論、修改,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充分溝通,最終形成《條例》(草案)。

物業管理立法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何更廣泛地了解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一直是國務院領導所關心的問題。2002年10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將《條例》(草案)登報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一彰顯民意,推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立法工作質量的舉措,在社會上引起了積極反響。在近一個月的意見征求期間,國務院法制辦共收到近4000條意見。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社會各界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給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呼吁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很多具體的修改意見。從返饋意見的內容上看,主要涉及《條例》的名稱和調整范圍、業主與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和人員的管理、物業服務費用、法律責任等方面。

在逐條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認真修改,有近半數的意見被吸收,如科學界定物業管理的內涵、進一步細化業主的權利;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和責任、法律責任中體現優先保護業主共同利益等。未采納的,主要是那些不應由本《條例》調整的,或者立法時機不成熟、理論上尚存在較大爭議,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意見。《條例》沒有吸納的另外一部分意見,主要是從本地方情況出發提出來的,鑒于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比較大,這些意見由各地制定地方法規或者規章時考慮比較合適。

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可以說,《條例》反映了社會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凝聚了人民群眾的智慧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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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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