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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住宅被裝修工殺害 物業公司被判賠償17萬
深圳裝修工鐘先輝使用過期的《裝修出入證》進入小區,將業主殺害,受害人之母認為物業管理處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將東海房地產公司、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東海花園管理處、兇手鐘先輝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近600萬元。12月22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一審判物業公司承擔賠償總額的30%,約17萬余元。據悉,這是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該市判決的首例相關案件。
2002年4月,受害人鄭麗珊購買了東海花園小區的住房。小區物業管理處承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該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24小時有保安巡邏值班以及時、妥當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入住當年,鄭麗珊對其住房進行了裝修。兇手鐘先輝作為裝修工人,在東海花園管理處辦理了《出入證》。2003年7月21日上午9時,鐘先輝拿了一張過期的《出入證》進入東海花園,保安員既沒有仔細查看《出入證》也沒有要求鐘先輝進行登記,便同意其進入小區。鐘先輝以“搞維修”為由,誆騙鄭麗珊的保姆李遠秋開門。進屋后,鐘先輝將李遠秋殺害,并搜得1000多元現金和6部手機。半個小時后,鄭麗珊回家,鐘先輝脅迫鄭麗珊打開保險柜,并取走10余萬元現金。得手后,鐘先輝將鄭麗珊殺害,攜贓物逃離東海花園。
同年7月27日,鐘先輝被公安機關抓獲。200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鐘先輝死刑。目前該案正在廣東省高院復核。
鄭麗珊母親錢女士訴稱:小區保安員未查實鐘先輝的出入證,也未進行登記就予放行,由于其過失導致鄭麗珊被殺害,該管理處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東海房地產公司為小區裝備的監控設備陳舊落后,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不當,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錢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97萬余元,以及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近3年的可預期收入損失500萬元。
法庭上,管理處認為,在此案中,兇手鐘先輝應對鄭麗珊的被害結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處對鄭麗珊私人物業內的人身、財產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只對公共區域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管理處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已盡到足夠的義務,其未登記的不作為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主觀過錯,與鄭麗珊被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即便管理處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僅應在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東海房地產公司辯稱,該公司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該公司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機構進行物業管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鐘先輝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無證據證明錢女士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其不屬于侵權法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其請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錢女士因女兒被殺害受到精神損害,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錢女士請求鐘先輝賠償鄭麗珊預期可得收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未以適當的方式核實鐘的身份是否真實,即同意其進入住宅樓內,系屬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判定東海花園管理處對鐘先輝應承擔的賠償額的3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認為,東海房地產公司對于鄭麗珊的死亡沒有過錯。
法院一審判決:鐘先輝賠償錢女士59.3萬余元。東海花園物業管理處承擔30%即17.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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