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有哪些預防與補救?
1、基坑開挖前應對基坑及鄰近既有建筑地基進行土體穩定驗算分析,提出預防土體失穩的措施。必要時可對鄰近既有建筑的地基或基礎預先進行加固處理等,避免可能發生的事故。
2、當基坑內降水開挖,使鄰近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線發生沉降、傾斜或裂損時,應立即停止坑內降水,查出事故原因,進行有效加固處理。當設置基坑支護結構時,應在基坑止水墻外側,靠近鄰近既有建筑附近設置水位觀測井和回灌井。
3、當基坑周邊鄰近既有建筑為樁基礎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樁基礎時,為保護鄰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護結構外邊緣與鄰近既有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2-1.5倍。當無法滿足最小安全距離時,應采用隔振溝或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墻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護結構形式。
4、當基坑采用錨桿支護結構時,應預先查清鄰近既有建筑的基礎類型和埋深,嚴禁錨桿成孔施工,破壞鄰近既有建筑的地基穩定或基礎的安全。
5、當既有建筑與基坑較近時,基坑周邊不得搭建臨時施工建筑或庫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棄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機具和車輛等。嚴防上述荷載對基坑側壁和鄰近既有建筑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6、當既有建筑與基坑較近時,基坑周邊地面應做護面及排水溝,使地面水流向坑外,并防止雨水、施工用水滲入地下或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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