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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施工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基礎施工的安全防范十分重要。根據建設部近幾年的事故統計,在基礎施工中,基坑基槽、人工挖孔樁施工造成的坍塌占坍塌事故總數的65%,說明基坑基槽的安全性對保證建設基礎施工的安全至關重要。目前成都地區的房層建筑進行基礎施工時,普遍采用基坑形式,基坑坍塌的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及人員傷亡,因此,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減少基坑坍塌的可能性,搞好基礎施工的安全防范。
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1.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一隱患。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在大多數工程中,由于采用坡率法比采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采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范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
當不具備采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采用支護措施。成都地區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墻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支護等。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所處周邊環境、地質水文條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藝要求對支護形式進行合理選擇、設計,若為節省資金僅憑經驗確定支護形式,很可能達不到支護的目的,同樣容易出現坑壁坍塌的情況,造成安全事故。如2001年5月,我市某工地噴錨護壁發生坍塌事故,坍塌范圍長13m,寬2.5m,高6m,造成緊鄰該施工現場的某大樓汽車通道中斷,基坑邊一φ200mm的地下供水管漏水,排水溝破裂,基坑周圍民房、圍墻及道路開裂嚴重。究其原因,就是因為該處基坑與某大樓地下室僅隔一條汽車通道,采用噴錨護壁,錨桿的長度受到限制,因此,對這種坑壁,采用混凝土灌注樁效果更為理想,安全性更高。
2.坑壁土方施工不規范
一些施工單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視施工管理控制,隨意更改施工設計,違反技術規范要求,也是帶來基坑施工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一是采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但采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于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如我市某工地基坑施工,依據地勘報告設計開挖深度為2.7m,開挖后發現土質情況與地勘報告不符,需要超挖2.1m,由于場地所限,無法滿足設計放坡系數,造成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設計值,施工過程中坑壁出現坍塌,在對坑壁采取支護措施后才繼續施工。
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墻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范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桿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后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后再開挖下一層土方。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過快,使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2004年8月,我市某工地在進行土釘墻支護施工時,一次性開挖深度近5m,未能及時進行土釘墻支護,土方大面積坍塌,致使坑邊一層磚木結構房屋基礎裸露、下沉、墻體開裂,不得不將此段磚墻拆除,基坑內用重力式擋土墻作為支護結構,回填土方,平整夯實后重新砌筑磚墻。
3.對地表水的處理不重視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于地下水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基礎工程的施工并對基礎坑坑壁的穩定性造成威脅,因此建筑工程相關各方都對地下水的處理非常重視,從勘察、設計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證。現在,成都地區普遍采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對基坑坑壁的不良影響。
而地表水因其對基礎施工影響不明顯而常常被忽略,其實,地表水對基坑坑壁穩定性的作用同樣影響很大。地表水可分為“一明一暗”兩種情況,“明”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內地面可能出現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邊地面以下的管網滲漏、爆管等產生的地表水。這兩種情況若不及時處理都會對坑壁的穩定性產生威脅,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特別是地下管網產生的地表水,因其不易被發現,造成的后果往往更為嚴重。2004年8月底,成都市區降暴雨,某工地土釘墻護壁突然發生坍塌,事后分析原因,發現坍塌部位有一廢棄的雨水溝,雨量大時,其他雨水溝不能及時排水,雨水倒灌在該溝內,直接流入護壁內側土方,導致護壁整體下墜,發生坍塌。
4.支護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因基坑支護結構是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一項臨時設施,目前許多施工單位對其施工質量重視不夠,護壁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約束,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支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坑壁坍塌隱患。如某工程采用土釘墻作基坑支護,設計土釘間距為1.2m,施工單位施工時卻將土釘間距擴大到1.8m,降低了支護結構的強度,護壁開裂,出現了坍塌的先兆。
災害:大體可以說:凡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條件的事件通稱為災害。
“天災”是指自然災害、“****”是指人為災害。
地質災害是諸多災害中與地質環境或地質體的變化有關的一種災害,主要是由于自然的和人為的地質作用,導致地質環境或地質體發生變化,當這種變化達到一定程度,其產生的后果給人類和社會造成危害的稱之為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巖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巖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塩堿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地質災害的分類,有著不同的角度與標準十分復雜。
就其成因而論,主要由自然作用導致的地質災害稱自然地質災害;主要由人為作用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稱人為地質災害。
就地質環境或地質體變化的速度而言,可分為突發性地質災害與緩慢性地質災害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習慣上狹義地質災害;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又稱為環境地質災害。
根據不同的地質作用引發的地質災害,可分為兩大類,地球內部動力作用引發的稱為內動力地質災害。如地震、火山、地熱害等,地球外部動力作用引發的稱之為外動力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有時發生地震時,在山區亦會引發崩塌與滑坡,這就是地震誘發的次生災害。
根據地質災害發生區的地理或地貌特征,可分為山區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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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