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報考指南
一、考生特別注意事項
(一)考生在報名時,一經招錄單位資格審核通過后,不得改報其它職位;
(二)報名期間每日18時公布一次所有職位報名情況;
(三)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布的公務員考試錄用相關信息,同時,須提供有效的通信聯系方式。如要更改聯系方式,報考省直機關(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避免發生因無法聯系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進入下一個考錄環節的情況。
(四)為防止報名后期網絡擁堵造成無法報名及繳費的情況發生,請考生及早報名及繳費。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各招錄機關具體的招考人數、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青海省2015年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報考人員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閱。對《公告》中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省直招錄機關、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咨詢電話已經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二)網上報名。 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網上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報名。
(三)資格初審。網上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招錄機關將根據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及時對報考者進行審查。
(四)查詢資格初審結果。請報考人員在報名期間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詢本人是否通過了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或改報其他職位。報考尚未初審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五)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請及時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進行報名確認。
(六)網上打印準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務必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與省考試中心聯系解決。
三、報考年齡的規定
考生報考年齡的計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早記載的時間為依據,截止日期以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當日為止。具體計算規定如下: 35周歲以下(197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間出生);30周歲以下(1984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間出生);25周歲以下(198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間出生)。
四、優惠政策
1.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2.對父母有一方現在省內六州工作(或現戶籍在六州)滿3年的漢族子女,報考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在筆試總成績中加分:滿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滿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滿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滿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滿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報考定向退役士兵考錄職位的,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4.退役士兵報考定向退役士兵考錄職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優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數民族的,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漢族的,按漢族有關加分政策執行。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報名結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漢族考生,于2015年9月6日至9月18日(節假日除外),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證明到報考職位所在的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現場確認加分,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進行現場確認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員,將在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www.qhpta.com)公示,請考生及時查詢。
五、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1)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
(3)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役軍人;
(6)因在公務員考錄中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信息庫》的人員。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六、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七、學歷的認定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考生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證明材料。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出具國家認可的學歷認證報告。
八、公安院校公安專業
根據人社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2015年從公安院校畢業生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6號)規定:公安本科院校公安專業包括:治安學、偵查學、國內安全保衛、刑事科學技術、公安視聽技術、經濟犯罪偵查、警犬技術、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禁毒學、犯罪學、公安情報學、網絡安全與執法16個專業;公安專科院校公安專業包括:治安管理、特警、公共安全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警察管理、警察指揮與戰術、刑事科學技術、刑事技術、警犬技術、偵查、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16個專業。
九、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并負責向考生做好招錄職位專業和資格條件的咨詢解釋工作。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復審實行“誰審核、誰負責”,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視情節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資格復審的考生,要及時發出《面試通知書》。
十、考生復審時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加分證明材料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考生,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出具國家認可的學歷認證報告。
(三)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團省委認定。
十一、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以及《申論》試卷作答有關要求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總成績40%)、申論(占筆試總成績40%)及公安專業知識(占筆試總成績20%)。筆試總成績占考試總成績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30%。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及總成績保留2位小數。
報考省直、西寧市、海東市職位(報考具有藏(蒙)語口語交流能力要求的職位除外)的考生,筆試《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現代漢語答題,否則不計分;報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筆試《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
筆試結束后,在面試前,報考具有藏(蒙)語口語交流能力要求職位的考生,需進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測試工作由各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或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所在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十二、開考比例和總成績并列情況的處理
(一)開考比例
1. 定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職位和法醫職位,筆試不設開考比例。其他職位的筆試開考比例為大于1:3。
2.面試時,每個招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3。經資格復審、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后,招錄職位與進入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
進入面試的考生,自愿放棄面試資格的,須在面試5天前告知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寫出書面說明。放棄面試而又不予說明的,招錄機關可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供今后各單位招錄時參考。對無法通知到本人參加面試的,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二)總成績并列的處理。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三、調劑補錄
面試工作結束后,對未完成的招錄計劃,招錄機關有補錄需求的,可進行調劑補錄,調劑補錄工作由省公務員局統一組織實施。
調劑補錄的方法:一是公布調劑補錄職位計劃。在省人社廳門戶網站和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調劑補錄職位計劃,向社會公布調劑補錄職位的資格條件與本《公告》相同;二是報名。調劑補錄報名的對象為:只限本批次進入面試并有面試成績且未進入體檢、考察環節的人員報名。為確保公平公正,報名期間不公布調劑補錄職位的報名情況。符合條件的報考者,只限報考1個職位,且不得改報。報名結束后,對調劑補錄職位的報名情況統一進行公示,同時進行資格復審;三是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組成。調劑補錄時,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以本批次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總成績40%)、申論(占筆試總成績40%)、公安專業知識(占筆試總成績20%)成績為基礎,另加政策加分。四是政策加分方式。調劑補錄的政策加分與本批次考錄政策加分一致。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報考者所報考的職位確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調劑補錄的職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則從筆試總成績中減去政策加分的分數。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調劑補錄的職位應享受政策加分,則在筆試總成績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數。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根據考生政策加分情況進行合成,合成后的筆試總成績,統一在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進行公示。五是面試。資格復審通過者,以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由高至低的順序,按照招錄職位與報考人數1:3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選。招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節資格;六是總成績合成。按調劑補錄的筆試總成績占總成績70%、調劑補錄的面試成績占總成績30%進行合成,根據總成績從高至低的順序,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選;七是其他相關事宜。調劑補錄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本《公告》的相關規定一致。
十四、體檢及標準
面試結束后,按考生總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由省公安廳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組織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并按違紀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十五、體能素質測評項目與標準
根據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因定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職位和法醫職位不設開考比例,體能素質測評不做比例限制),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實施。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公布的體能測評項目,鑒于我省屬高海拔地區,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公務員局研究,并報有關領導同意,將體能測評1000米長跑標準放寬至≤4′50″,800長跑標準放寬至≤4′45″,其他體能測評標準不變。體能素質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六、錄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考察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安局負責。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必備的能力素質。對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報考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十七、考生誠信及遞補有關要求
(一)對存在有以下幾個方面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單位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公務員局,我們將建立誠信檔案庫,以便在今后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待查和處理。在面試環節,已經確認參加面試的考生但面試當天臨時棄考的;在考察環節,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在體檢環節,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在錄用審批環節,考生在已經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公示等環節之后又提出放棄報考職位的。
(二)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檢環節均只遞補一次,考察與錄用環節不進行遞補。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單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省直各招錄單位和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行做好遞補工作。
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要求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
十八、基層服務年限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在此期間不得轉任交流到公安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以外的單位。
十九、各招錄單位聯系電話
西寧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東市人社局:0972-861337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黃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樹州人社局:0976-8822218
省公安廳政治部:0971-8293046
省農牧廳人事處:0971-6113027
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0971—613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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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