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安招警考試監獄專業基礎知識:監獄概論
一、監獄的概念與特征
1,監獄的概念:監獄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與改造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
2,監獄的特征:階級性(監獄的根本屬性)、懲罰性(刑罰的根本屬性)、封閉性
二、監獄的性質和任務
1,我國監獄的性質: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是國家構成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法定職能是執行刑罰;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政治屬性),國家性質決定監獄的性質。
2,執行刑罰的概念:指監獄對經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實施監管,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進行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活動。
3,執行刑罰的目的:懲罰罪犯(首要任務);改造罪犯;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4,懲罰的概念:指監獄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依法將罪犯予以監禁,剝奪其人身自由,
剝奪或限制其某些權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痛苦或損失的司法活動。
5,對罪犯懲罰的意義:剝奪其人身自由,避免繼續危害社會;監獄對罪犯違反監獄法規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強制罪犯改過自新,養成好習慣,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通過懲罰罪犯,警戒可能會犯罪的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7, 改造的概念:監獄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依據刑法的目的,通過有組織、有系統的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矯治其犯罪心理,將罪犯轉化為守法公民的活動。
8, 改造罪犯的意義:監獄對罪犯的改造是無產階級改造社會、改造人類的偉大歷史使命在監獄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憲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可以有效的提高監獄行刑效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實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刑罰目的。
9, 監獄的任務:監獄的性質決定著監獄的任務。我國監獄的基本任務是對罪犯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
三、監獄的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和基本法律法規
1, 監獄管理體制的概念:指在監獄工作中實行的關于監獄的管理組織層級及其管理權限劃分和監獄機構設置的組織管理制度。
2, 監獄的種類: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機關)
3, 監獄管理體制的內容和特征:我國監獄工作實行的是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實行兩級管理并且以省級管理為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設有監獄管理局,具體負責對全國監獄工作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在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地區監獄工作的管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監獄設置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監獄管理分局,它屬于前者的派出機構。根據規模和犯人容量,監獄下設監區,監區下設分監區,分監區具體負責罪犯的監管、改造、勞動、生活衛生、考核獎懲等各項工作。特征:我國監獄實行的二十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想結合的管理原則;監獄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制度;堅持黨對監獄工作的絕對領導,監獄實行黨委領導制度。
4, 監獄的組織機構: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干人,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它監獄管理人員。
5, 《監獄法》頒布的時間和主要內容:1994年12月29日。分為7章,共78條。主要內容見P25。
6, 1991年9月10日頒布實施《勞改勞教工作干警行為準則》。
7, 1990年11月6日頒布實施《罪犯改造行為規范》與《監管改造環境規范》。
8,2004年5月1日實施《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同時廢止《罪犯改造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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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