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 :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成;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 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綜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 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在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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