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候船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說明:5.0.6 本條給出了當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象在最基層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時就應發現并及時處理,否則將影響后續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因此所有質量隱患必須盡快消滅在萌芽狀態,這也是本標準以強化驗收促進過程控制原則的體現。非正常情況的處理分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指在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子項不符合檢驗規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進行處理的檢驗批。其中,嚴重的缺陷應推倒重來;一般的缺陷通過翻修或更換器具、設備予以解決,應允許施工單位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則應認為該檢驗批合格。
第二種情況,是指個別檢驗批發現試塊強度等不滿足要求等問題,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仍應認為通過驗收。
第三種情況,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該檢驗批可以予以驗收。一般情況下,規范標準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兩者并不矛盾。
第四種情況,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后認為達不到規范標準的相應要墳,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這樣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變結構外形尺寸,影響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為了避免社會財富更大的損失,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回避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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